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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我校建校60周年,届时我校将举行建校60周年庆典活动。为了鼓励和保护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广大校友、全校师生员工及家长捐资建校助学的热情,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国际友人、学校师生员工、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均称捐赠人),为延边大学60周年校庆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接受捐赠种类及项目
第三条 接受捐赠种类: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也可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图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我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
1.在校内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或各类基金。
2.捐建实验室、多功能教室、研究中心。
3.赞助校区环境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如校内楼宇、景观等。
4.赞助学校举办的校庆活动或重要大型活动的宣传广告、文艺活动、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和校友通讯录、风采录、画册等费用。
5.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三、捐赠方式
第五条 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学生及家长、海内外校友、国际友人、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捐款(物)活动,额度不限。
1. 校内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捐款(物)以学院、部、处(室、所)为单位进行,由各单位负责汇总,并送交基金会。
2. 学生以及家长捐款(物)以班级为单位由各专业负责组织,由各学院负责汇总,送交基金会
3. 校友捐款(物)以原班级为单位各专业负责组织,由各学院负责汇总,送交基金会。
4. 海内外校友、国际友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捐款人(单位)可直接将捐款交到基金会,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或通过邮局汇至基金会。捐款人通过邮局或银行进行捐款时,务必在汇款单或转帐票据上填写“校庆捐款”字样以及写明捐赠者本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5.全校捐赠人名单及捐款(物)数额由基金会负责汇总送交校庆办公室。
6.款物邮寄方式与联系人
捐款人民币请寄:
户 名: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开 户 行:中国交通银行延边分行
帐 号:271211601018150079603
捐款美元请寄:
英文户名:YanBian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开 户 行:BANK OF COMMUNICATIONS YANBIAN BRANCH
帐 号:271211608146300008267
邮局汇款:
收款单位: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邮 编:133002
捐款(物)请联系人:徐秀吉、李仙淑
联系电话:(86433)2733017,
13804480393(徐秀吉)
13844339539(李仙淑)
传 真: (86433)2732084
E-mail:xiaoyouhui@ybu.edu.cn
联系单位:中国 吉林省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邮 编:133002
四、捐赠谢忱方式
第六条 学校将采取以下鸣谢方式,对捐赠人表示衷心的谢忱。
1. 所有捐赠人均发纪念品一份,并登记造册,永久留存。
2. 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除以上答谢外,将颁发捐赠证书并在校庆六十周年纪念碑上刻名作为永久纪念。
3. 捐赠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上,除以上答谢外,将授予“延边大学六十周年校庆有重要贡献者”荣誉称号。
4. 捐赠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除按第1、2项答谢外,将授予“延边大学六十周年校庆有特殊贡献者”荣誉称号。
5. 捐赠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除按第1、2、4项答谢外,可冠名一间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会议室、体育馆内活动室等。
6. 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除按第1、2项答谢外,可冠名造价捐赠额两倍的校内建筑物一座;在校庆大会上授予“延边大学六十周年校庆有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
7. 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除按第1、2项答谢外,可酌情冠名校内道路或中、大型建筑物;在校庆大会上授予“延边大学六十周年校庆有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
8. 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及数额,根据其意愿将在延边大学校园网校庆专版、教育基金会网站、学校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大额捐赠人的宣传由学校单列计划,由基金会、学校宣传部负责落实。
9. 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均列入学校六十周年校庆捐赠纪念册,存放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10.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将本着互利的原则,尽最大可能与捐赠人开展多方面的实质性合作。捐赠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招聘、招生就读、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11. 经校友或其他中介人联系,政府或企业给予学校拨款或捐赠,学校按《延边大学捐赠工作中介人奖励办法》答谢联系人。
12. 校庆办公室将不定期在校园网和基金会网上及校庆刊物上公布捐赠情况。
13. 根据捐赠单位和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可以协商其他答谢方式(如授予各种荣誉等)。
五、捐赠管理
第七条 延边大学60周年校庆筹备委员会是全校捐赠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及组织全校性的校庆捐赠活动,确定接受捐资的重大项目,决定捐赠工作奖惩事宜等。
第八条 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是接受校庆捐赠的唯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捐赠工作的管理制度。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由教育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单位财务收据,其捐资款一律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捐赠人捐赠的物资、设备等实物,由教育基金会统一接受、登记,并委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管。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延边大学作为受赠人不能擅自改变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若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按学校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每年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建立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基金用途和捐赠人意愿,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并保证捐赠项目配套工作优先进行。捐赠的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兴建项目确认书。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物品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由校庆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边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筹备委员会
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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